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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
时间:2015-11-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办理牌证程序,新推15项便民措施。
    
        新推15项便民措施
    这次修订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新推出了15项便民利民措施,即:
    1. 明确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规定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部分地市车辆管理所的业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
    2. 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3 .取消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前的事先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减少群众往返次数。
    4.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
    5. 属于夫妻双方申请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将结婚证作为共同所有的证明。
    6. 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由3日减为1日。
    7. 取消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事前核对机动车纸质档案的要求,规定车管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8. 对注册登记前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科研和定型试验等原因或者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或者车辆购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号牌;取消机动车销售前申领临时号牌须提交来历凭证的规定。
    9.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0.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以提交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11. 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自己的号牌号码的需求。车辆报废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等原因办结注销登记的,都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办理转移登记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重新启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2.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我市已于9月1日起施行)。
    13. 发生机动车因故不在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被依法撤销等情形可申请注销登记。
    14. 明确办理机动车质押业务应当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
    15. 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将被处罚
    这次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包括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或转入登记等9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或不同数额罚款的处罚。
    同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10种违法违纪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四项标准同时施行
    根据这次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公安部修订了相配套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GA803-2008)、《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GA805-2008)和《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其中,《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前四项标准也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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