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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推进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工
时间:2015-11-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文 件
 
 
 
公交管〔2015〕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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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自201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总体执行情况较好,机动车检验比较规范,大中型客货车检验项目基本落实,小型汽车检验效率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地方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仍然存在检验设备不达标、检验不规范、不便民等问题。为推进国家标准顺利实施,进一步深化车检改革、规范检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贯培训,准确理解执行标准。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深化车检改革、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的重要性,深入宣贯培训,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严格执行。8月31日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以及审查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开展业务考核,确保准确理解、执行国家标准,在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过程中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管查验员教育培训,保证熟知国家标准主要内容,掌握检验监管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严格新车出厂安全技术检验,提高新车生产质量。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机构要加强对获证企业及车辆标准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强化证后监督。检验检疫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承担入境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培训,保障熟练掌握标准内容,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入境车辆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要对检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国家标准宣传提示,告知群众检验标准变化情况和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及时提醒维护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
 
二、加快设备改造,保证标准顺利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置通道引道测量装置等仪器设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建设应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完善检验监管平台,实现与检验机构检验系统对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机构要抓紧配备行使记录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专用检验仪器,有条件的要提前配备底盘间隙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加载制动检验台等检验设备。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186)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有关检验检疫监管部门要迅速完成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在本地的部署和应用,及时将标准中适用的检验项目融入到监管工作中。
 
三、规范灯光检验,提升车检服务水平。部分检验机构因检测仪器配备不齐全,设备维护检定不及时、不合格等原因,致使大中型客货车、营运车前照灯光检测数据不准确,加之新生产车辆灯光检测不合格率高,群众意见较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验机构灯光检测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调研,摸清问题,督促整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对检验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未按期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前照灯垂直偏移项目可不作为否决项判定。2015年12月31日前,检验机构要完成灯光检测设备检定,未完成检定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鼓励检验机构配置手动式前照灯检测设备、设置专门灯光调试线,对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项目进行免费调试,推行工作日延时调试或周六日不停休服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新车前照灯进行出厂检验。
 
四、严格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检验机构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撤销检验资格。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检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反映的违规线索,要深入倒查,严格问责。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倒查检验情况,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执行国家标准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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